《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73次集会经由过程,现予宣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www.9964.com
为准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实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合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集会订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成绩划定以下:
第一条 保险法实施后建立的保险合同发作的纠葛,合用保险法的划定。保险法实施前建立的保险合同发作的纠葛,除本注释另有划定外,合用其时的法律规定;其时的法令没有划定的,参照合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能否建立,合用条约订立时的法令。
第二条 关于保险法实施前建立的保险合同,合用其时的法令认定无效而合用保险法认定有用的,合用保险法的划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实施前而保险标的让渡、保险变乱、理赔、代位求偿等举动或变乱,发生于保险法实施后的,合用保险法的划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实施前,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实行照实见告任务大概申报被保险人年齿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合用保险法的划定。
第五条 保险法实施前建立的保险合同,以下情况下的时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较:
(一)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收到补偿大概给付保险金的恳求,保险法实施后,合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知道消除事由,保险法实施后,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划定利用消除权,合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恳求解除合同,合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让渡告诉,保险法实施后,以保险标的让渡招致伤害水平明显增长为由恳求根据条约商定增长保险费大概解除合同,合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实施前曾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大概根据审讯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合用保险法的划定。